近日,贵州省荔波县法院审结一起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受贿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波原系荔波县小七孔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兽医师,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2018年8月辽宁沈阳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委、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相继发出通知,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跨省调运。
2019年初,长期从事生猪贩运的商贩莫某堂为逃避跨省监管,找到被告人刘波开具检疫证明,以达生猪不仅健康、而且出栏于该镇之目的。
刘波在未到现场开展实际检疫的情况下,多次为莫某堂出具《动物检疫证合格证》64份,导致原产于广西的2233头生猪未经检疫,被运至黔南州内他县屠宰销售。刘波先后获取“好处费”4.4万元。
荔波县监察委立案后,刘波如实供述罪行、退缴全部赃款,审理期间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刘波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负责疫情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责任重大,切莫心怀侥幸知法犯法,不顾人民舌尖上的安全,为非法贩运生猪者打掩护,既破坏了国家防疫工作谋划,也造成了疫情的扩散,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违法犯罪所得也会被没收。
《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