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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走私疫区冻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3 10:55:30 来源:互联网

12月1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走私案的一审判决,陈某、潘某、廖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年、3年和1年。今年4月,广东公安边防海警部门查获了一批非法外产肉类冻品货物,当场抓获陈某等涉案3名涉案人员,缴获走私冻肉205.087吨。

2019年3月,陈某在阜沙镇以59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了“永航9”船用于走私货物,为了躲避监管,陈某将船上的海图机、AIS海关监管设备拆除。同年4月,陈某雇请潘某、廖某出海走私运输货物,潘某负责轮机,廖某负责驾驶。

4月13日上午,陈某等3人驾驶“永航9”货船从珠海淇澳岛出发前往外伶仃水域。当晚,3人在与香港相邻外伶仃水域,向停泊在该处的一艘船只靠泊,并通过吊臂从该船过泊一批外产肉类冻品货物到“永航9”船舱,随后返航。

在航行到中山横门水道附近水域时,船只被广东公安边防海警部门查获,警方当场从船上查获没有合法证明的外产肉类冻品货物一批,后被移送中山海关缉私分局处理。经检验,陈某、潘某、廖某驾驶“永航9”船偷运进境的货物为外国产肉类冻品,包含鸡脚、鸡全翅、鸡中翅、牛百叶、猪耳等共10个规格型号,共重205.087吨,其中105.73吨肉类冻品为来自境外疫区,属于禁止进境的动物产品,其余99.35吨肉类冻品来自境外非疫区。冻品经拱北海关核定,偷逃税款571702.96元。

法院认为,陈某组织3人参与走私,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陈某明确告诉过潘某、廖某是出海走私,虽没有明确告诉走私货物的种类,但两人并没有反对并继续参与,作案主动、积极,所以两人不属于从犯。

近日,中山中院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潘某、廖某有期徒刑7年、2年和1年,并处罚金120万元、11万元、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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