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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畜牧站长受贿14万开检疫票被判刑!官方:举报非瘟最高奖3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5 16:17:39 来源:互联网


顶风作案!湖南湘潭县一镇检疫站站长被判刑

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案件进行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斌,中共党员,湖南省湘潭县人,原系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农推中心副主任、畜牧站站长,2019年4月1日至4月12日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斌,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是非本地牲猪且未经检疫,非法出具“检疫票”(全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6张,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41000元,致使4492头未经检疫的牲猪流通至湖南省怀化市、湘西自治州、山东省、江苏省等地市场。

2019年4月1日,刘某欲从永州市宁远县等地贩运600头牲猪至江苏省、山东省,便出资29000元找牲猪经纪蒋某青(另案处理)帮忙搞检疫票,蒋某青通过牲猪经纪谭某贺找牲猪经纪唐某燕(另案处理)帮忙。经唐某燕与王某斌商议,约定按照每张3000元的价格给予王某斌“好处费”,王某斌明知该600头牲猪非本地猪且未经检疫,仍违规开具4张检疫票A证,致使该批未经检疫的牲猪销往山东省临沂市、江苏省淮安市。当天下午,唐某燕通过微信转账送给王某斌3200元。当天晚上,唐某燕在茶恩寺镇茶恩村自己家里送给王某斌现金人民币8800元,共计送给王某斌“好处费”人民币12000元,王某斌予以收受。

2019年4月12日,王某斌违规开具2张检疫票B证,致使一批未经检疫的牲猪从广西贩运至韶山市……同日,该批牲猪被韶山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斌身为国家机关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能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利益,出具不真实的检疫证明文件,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举报有奖!关于非洲猪瘟疫情,这10种情况均可举报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鼓励群众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中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确定了有奖举报电话:010—59194768,11月22日,农业农村部对该办法进行了公告,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范围

(一)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7.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8.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9.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0.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举报要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举报。农业农村部受理举报电话为:010—59194768。

举报内容由受理举报部门为主组织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四、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4.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5.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由农业农村部受理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农业农村部给予举报人每次3000—10000元(税前)不等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举报为防控非洲猪瘟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高于前款规定标准并不超过30000元(税前)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四)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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