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汪伟(化名)在肥西一家商超购买了27瓶“萝卜条”,但发现包装上竟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清晰,一个模糊,且两个日期之间相隔了一个多月。汪伟向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十”。但商家认为此事只是标签瑕疵,而且汪伟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应获赔。一审法院判决,商家返还货款,未支持汪伟赔偿请求。但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元,并赔偿汪伟5373元。
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
汪伟,今年30岁,肥西人。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7年10月份,汪伟在肥西县一家超市购买了27瓶“地道湘萝卜条”,每瓶单价19.9元,合计537.3元。但是,汪伟发现“萝卜条”外包装瓶盖的正上方,显示有两个日期。一个是2017/5/27,看着很模糊,另一个是2017/07/07,很清晰。
汪伟怀疑,是商家为了“延长”萝卜条的保质期,人为涂改了生产日期。
后来,汪伟将此事反映到了肥西县市场监管局,监管局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为由,对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94元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
汪伟认为,自己购买的“萝卜条”属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此类食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但是商家辩称,汪伟一次性购买大量涉案“萝卜条”,明显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应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而且,“萝卜条”上存在两个生产日期问题,只属于标签瑕疵,这个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查询,汪伟在合肥市范围内,以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维权案件近10起,并非单纯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但在食药品领域,即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汪伟购买27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首先遭受了价金损失,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而“萝卜条”标签虽有瑕疵,但在购买时仍在保质期,汪伟对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异议,且属于职业打假人,明知标签瑕疵仍购买,不属于存在误导情形,综上,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元,汪伟返还萝卜条27瓶,不能返还的,应按单价19.9元/瓶折抵货款。
二审判决商家赔偿5373元
汪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原被告双方围绕几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其一是汪伟能否有权获得购买案涉食品价款十倍数额的赔偿问题。汪伟上诉认为商家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十倍价款的赔偿请求权。商家则辩称,汪伟一次性购买大量案涉食品,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应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案涉食品包装虽标注两个生产日期,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不会对汪伟造成误导;案涉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汪伟亦没有食用该产品遭受损害,该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另外,案涉食品系上级公司统一进货,商家履行了查验义务,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条款。
合肥市中院认为,首先,汪伟实施了购买“萝卜条”食品的行为,且未将所购“萝卜条”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故汪伟以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其次,案涉“萝卜条”涂改生产日期,人为延长了食品保质期,存在消费者购买后食用过期食品的极大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实质上影响了食品安全,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汪伟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应以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误导损害了消费者选择购买更新鲜、更安全食品的权利。
综上,二审判决商家返还汪伟货款537.3元,并赔偿汪伟5373元(汪伟同时返还地道湘萝卜条27瓶,不能返还的,按单价19.9元/瓶折抵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