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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食品检出不合格 蚌埠市蚌山区喜兵豆制品厂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7 17:12:17 来源:互联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蚌市监食罚〔201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61号


当事人:蚌埠市蚌山区喜兵豆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03MA2NCGYL9K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岗北村


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岗北村


负责人:岳喜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2019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生产的千张(样品形态:固体,包装分类:散装)、素鸡(样品形态:固体,包装分类:散装)进行监督抽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BB2019SS0281和NO:BB2019SS0282。2019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同批次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你单位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千张100公斤,生产成本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4元/公斤;素鸡10公斤,生产成本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4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04元,违法所得2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抽样单、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BB2019SS0281,NO:BB2019SS0282,证明案件来源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案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身份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019年9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市监食罚听告〔2019〕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肆元整(264元);


2、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壹万壹仟贰佰陆拾肆元整(1126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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