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首页 > 食品新闻 > 国内 > >

随意分装食品销售或面临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4 14:57:05 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顾


  去年9月份,梁先生花费3198元在某网店购买了两盒燕窝,商家称其所售产品为泰国进口。但收货后,梁先生发现燕窝未标注生产日期、代理商名称和溯源码等信息,他认为该商品不具备合法进口手续,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十倍赔偿。商家辩称,其销售的燕窝来源于上海某公司,手续合法,本批次500克燕窝原均有溯源码,但购入后拆零销售,致使梁先生所购商品无溯源码。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31980元的赔偿。


  法官提示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商家销售的燕窝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本案中,商家虽然提交了其从经销商处采购的手续,但销售的燕窝部分没有溯源码,而且其存在重新包装、拆零销售的行为,所以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采购、销售的部分燕窝有合法进口手续,并且有符合规范的中文标签,不能证明其销售给梁先生的燕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商家本身也不具备“分装”燕窝的食品安全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所购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