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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荣放商贸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动物产品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2 13:40:46 来源:互联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泉州荣放商贸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动物产品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泉州荣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利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3U4X14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花园城4栋505D


  2019年08月01日你单位委托深圳市汉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2020190205249804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鸭子一批,目的国为马来西亚,柜号CGMU9327656。2019年08月04日经我关查验,发现商品编码实际为0207420000,数量为7635千克,与申报不符,另查获未申报的润美华半片鸭(0207450000)1760千克,润邦鸭边腿(0207450000)5100千克,金顺乌鸡(0207120000)1000千克,鸭肠(0207450000)2760千克,良仁麻辣小龙虾(1605401900)2400千克,万友骨肉相连(021990090)1900千克,安井霞米饺(2106909090)2000千克等12项货物。其中鸭边腿、洋葱等11项货物按规定需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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