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首页 > 食品新闻 > 国内 > >

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 多数消费者“敢怒不敢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4 08:23:50 来源:互联网


  为了解社会公众对上海迪士尼乐园禁带食品入园的态度,小王和3名华政同学进行了调研。据小王介绍,调研结果显示,多数人认为,上海迪士尼乐园相关规定的目的是“提高园内餐饮业的创收,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2)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46.3元。

  小王回忆,庭审从当天13点45分开始持续到17点左右结束。小王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消费者虽然表达了对上海迪士尼相关规则的不满,但提到“起诉”时,大家都选择“算了”“太麻烦”等选项,“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钻法律的漏洞,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呼吁社会公众更加关注自身权益,向不合理的制度说不。所以,不管这次结果如何,我们都不会怂,会将诉讼坚持到底。”小王说。

  但据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了解,小王的维权路恐怕又是一场“路漫漫”的持久战。去年3月刘德敏诉上海迪士尼儿童门票标准不符合实际一案,至今尚未结案。当时,刘德敏也像小王一样获得了社会舆论和律师界的支持,但时隔一年多,该案件尚无下文。刘德敏告诉记者,后来江浙等省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约谈了一些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对方承诺将同时以年龄作为优惠购票标准。但这一“对方”尚不包括上海迪士尼。

  律师:大学生诉请有法律依据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白树彩律师告诉记者,小王的诉请从法律角度来讲“有凭有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40条都有相关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比如,消保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白树彩说,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的规定,违反了消保法第26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或规定。对于小王不得不丢弃自带饮食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上海迪士尼负有赔偿的责任,小王可以依据消保法第11条、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上海迪士尼主张赔偿损失。

  “小王的两个诉请,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从案件本身来说有据可依、有法可依。”白树彩说。

  记者注意到,此前上海迪士尼方面在庭审中辩称,并没有强制消费者在园内就餐,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园内就餐,也可以出园就餐后再返回园内,消费者是有选择的,其自主选择权没有被限制。


  但小王的指导律师、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丽指出,“出园就餐”同样有损消费者的权利。由于乐园面积很大,游玩项目较多。等到就餐时间,游客距离入口处已经十分遥远,此时游客若想外出就餐,必须原路返回至入口区域,用餐结束重新排队进入迪士尼乐园。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