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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天津市蓟县刘威菜店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2 20:52:11 来源:互联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9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津市监蓟罚〔2019〕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蓟县刘威菜店(刘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160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县刘威菜店(刘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225600268142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县四正街59号楼西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县四正街59号楼西门市房


  2019年2月11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曹继彬、宋洪涛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四正街的天津市蓟县刘威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且不能提供其现场经营的砂糖橘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了警告,2019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县刘威菜店进行复查时,该单位仍未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核查,当事人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到期后当事人仍未改正,符合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且在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后,该单位仍拒不改正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本局已于2019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罚告〔2019〕1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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