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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大补"? 三人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9 20:47:32 来源:互联网

   正义网恩施8月9日电 野味“大补”?穿山甲所谓的食补功用,让众多食客趋之若鹜,使其被大量捕杀食用。日前,由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一审宣判,利川市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7月20日、25日,被告人屈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介绍,先后以人民币3500元、2700元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穿山甲2只,烹饪后出售给了餐馆客人。2018年11月29日,在被告人屈某某的餐饮冰柜内查获1只穿山甲,经鉴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利川市检察院受理这起案件后,依法审查全案证据,对三人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猎杀、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条。


  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生态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会触犯法律,严重的还可能带来牢狱之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贩卖穿山甲1只就构成犯罪,8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将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缴纳罚金,16只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巨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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