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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法律专家称:对野生动物进行检疫检验未必可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2 16:30:32 来源:互联网

对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的野生动物进行检疫检验,可行吗?3月1日下午,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钱叶芳等9位法律领域专家共同表示:不可行。


这9位专家今天联名提出了《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商业性人工繁育的修法建议》(下称《修法建议》),呼吁国家进一步修法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包括药用、毛皮获取等,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现有商业性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利用行业退出和转型。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商业性人工繁育,有利于更加彻底地避免制度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钱叶芳在电话中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钱叶芳说,所谓制度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是指制度缺陷引发的风险。世界各地新发传染病越来越频繁,70%以上源于动物,这使得动物防疫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陆生动物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两个环节。各类动物法以及食品安全法都不应当与《动物防疫法》相冲突。


日前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然而,检疫检验谈何容易?”《修法建议》称,野生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只有产地检疫要求,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设计了人工繁育制度,此可谓制度性风险。


《修法建议》称,公开信息显示,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连产地检疫都无法进行。制定屠宰检疫规程更加不可行,首先是因为野生动物种类太多,不可能一一分门类制定;其次是因为野生动物屠宰是小众而非大众,没有必要制定;最重要的是人类对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病毒及其传播方式的了解十分有限,无法制定屠宰检疫规程。病原体并不考虑和挑剔宿主动物是野生还是人工繁育的,是食用的、药用的还是毛皮用的。


钱叶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实际上,无论是SARS还是新型冠状病毒都不是在烹饪后吃出来的,因为病毒不耐高温。多数情况是在宰杀的过程中人类感染了动物携带的病毒,而食用、药用、皮毛获取等等,宰杀是必经的环节。而且,食用和非食用本身很难截然分开,比如果子狸有食用、药用、毛皮用三种用途。


钱叶芳说,此外还要考虑到的制度性风险是食用禁令可能会刺激食用型人工养殖向非食用型转化,以及非食用型人工养殖为食用型洗白,变相食用。同时,非食用养殖也无法避免盗猎洗白、野外盗种和走私,无法阻挡自然界中不断变异的病毒,即便强行制定检疫标准,也充满了风险。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比2003年SARS病毒更为不可捉摸,无人能预测下个病毒会如何变异。


专家们在《修法建议》中认为,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经济利益欠缺正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与国家利益和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相冲突,不应当获得法律的保障,完全可以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其他致富途径、就业渠道和人工药物替代。


《修法建议》认为,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商业性人工繁育,还有利于野生动物养殖产业转型和人工替代品研发,有利于避免无效的执法成本。动物入药可以以草药或西药替代,现代技术也足以研发出人工替代品。人工麝香、人工牛黄、人工虎骨粉,上世纪90年代末都已纷纷投产。


专家们建议,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野生动物。禁止公益目的之外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支持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公益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药品、服饰或其他商品。禁止为食用、药用或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物种保护、文物保护或者其他公益目的,需要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专家们还建议,自新法生效之日起,不再发放野生动物商业性经营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禁止建立新的非食用人工繁育场,新法生效三年后全面关闭商业性人工繁育场。


附:建议学者名单


钱叶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原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


孙江,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


张建伟,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导


黄明健,澳门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澳门科技大学教授、博导


丁彩霞,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


王平,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陈真亮,浙江农林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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