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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余庆:牛肉粉里添加罂粟成分,夫妻二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16:08:00 来源:互联网

2022年3月15日,余庆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被告人兰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在某乡镇经营饮食店,对外销售牛肉粉等。二人认为罂粟果能提鲜增味,为店铺带来更多回头客,于是通过不法渠道获取罂粟果,与其他中药材一起混合后打成粉末添加入牛骨汤中,用来给牛肉粉提味,直至被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经检验、鉴定,送检的牛骨汤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成分。其上交未使用完的罂粟果180颗,经去壳后重量为125.71克,送检罂粟果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发芽率为16%,罂粟籽均存在一定活性。

 

该案经余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罂粟,作为世界三大毒品原植物之一,是制取鸦片主要原料之一,其所含的物质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同时会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代谢,严重的会引起死亡,如食用罂粟果熬制的有毒有害食品,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作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切不可罔顾消费者权益,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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