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要求,决定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21年3月至6月。
二、行动内容
(一)开展全面排查
各市(州)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
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
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并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活畜交易场所,重点检查交易活畜有无检疫证明、收购贩运记录。
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
在全面排查时发现问题未涉及违法犯罪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并督促限期整改。
(二)强化监督抽检
各市(州)、县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随机抽样要求,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要按规程进行采样、封样,送检,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送检。要选派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在做好肉牛和肉羊问题排查的同时,各地要毫不放松抓好生猪“瘦肉精”监管,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落实好关键环节抽检把关等措施。
抽样要求:尿液样品严格按照采样规程进行采样、封样,并填写《尿液中瘦肉精专项整治抽样单》(见附件1),现场抽取的样品,每个样品抽取约100 mL,分成3份,1份留受检单位(严密封样,并提示储存条件),另2份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抽样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三)强化检打联动
一是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的阳性样品,要立即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将筛查阳性样品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后,要立即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并依法从严查处,移送公安机关追查。
二是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涉嫌“瘦肉精”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
三是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外省份的,取得确证结果后立即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反馈产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四是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系统内各方面力量,强化协同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各地工作联络员名单于3月29日前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
(二)畅通举报渠道。我厅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的电话0851-85967420,0851-85967766。各市(州)、县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收集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反馈,有条件的市(州)可出台举报奖励措施。
(三)加强督促督办。各市(州)要建立情况调度和督查督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落实。省里将通过明察暗访、巡查检查、随机开展“瘦肉精”飞行抽检等方式,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督促。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市(州)、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渠道,面向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的生产经营者,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要求,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引导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每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2),首次报送时间为3月29日上午10点前,此后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送,于6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我厅畜牧发展处。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罗玉洁,0851-85280971
电子邮件:gzsxmfzc@163.com
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章厉劼,13908509240
附件:1.尿液中瘦肉精专项整治抽样单
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每周调度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