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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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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13〕18号 发布日期 2013-08-19 生效日期 2013-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jiangxi.gov.cn/fzgh/gzjh/201308/t20130819_909570.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确保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结合实际,就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构建符合省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稳步提高我省食品药品保障水平,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督管理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督管理力量。

 

  (二)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原则,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从被划转职责部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整;成建制职责划转的机构,人员编制一并划转;部分职责划转的机构,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连同编制一并划转。

 

  (三)按照“无缝衔接”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社会共治格局。

 

  (四)按照“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原则,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结合实际,按要求如期完成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下级政府的工作,不干预下级政府的改革措施。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督管理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设区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的直属机构或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未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区市、县级政府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督管理队伍和技术资源。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省、设区市、县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设区市、县级质监部门要划转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其中相关经费数量根据确定划转的机构、编制、人员数量,由财政部门商工商、质监部门提出报政府审定。各级要结合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满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食品安全这个重点领域,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同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三)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由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投入,改善监督管理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督管理水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设施和经费。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充实基层监督管理力量,建立基层经费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督管理执法空白,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在监督管理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整体水平。

 

  一是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二是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职尽责。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省、设区市、县级政府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督管理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督管理措施。

 

  三是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有专门力量承担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活动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结合我省实际,改革分四步实施:

 

  (一)准备部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契机,抓紧时间,成立省、设区市、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及时研究、组织、部署、落实机构改革各项工作。

 

  (二)制定方案。省政府负责制定出台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省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报省政府批准下发实施。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政府提出,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经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提出,征求设区市有关部门意见,经设区市编办审核,并报省编办备案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任务繁重,各地要尽可能缩短过渡期,及时制定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三定”规定,完成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等的调整划转,尽快按新体制、新机制运行。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四)检查总结。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组织力量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2013年12月底前,各地总结当地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抓好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省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项重点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督管理责任和药品监督管理责任仍按原各自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各司其责,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和人、财、物的划转等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各项纪律,强化督查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禁止借机构调整之机,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省编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以及在干部职工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切实维护大局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为契机,在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督管理力量、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推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确保当地食品药品安全。要深刻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统筹推进,着力提高食品药品产业整体素质,创造公平法治诚信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食品药品安全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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