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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用兽药不记录将被罚!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16:07:54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养殖用药和监管工作实际,参照记录样式编印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不得少于记录样式规定项目。

附件: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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